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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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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江西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南昌市科技局、南昌市财政局于2018年联合印发了《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洪科字〔2018113)、《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洪科字〔2018114)。目前,我市共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35家,众创空间100家。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规范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对《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洪科字〔2018113)、《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洪科字〔2018114)进行了修订,并将两个管理办法整合为《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21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原则 

(一)注重上下对应。切实落实好科技部、江西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备案及资助政策,从功能定位、主旨目标、认定条件等方面与国家、省及相关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对应关系。

(二)注重差异化定位。通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成效以及财政资金资助强度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的政策细化,明确了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引导两类项目实行互补式定位和发展,形成全过程、全要素、差异化服务的创业孵化链条。  

(三)注重专业化发展。新增了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的认定(备案)条件,支持和鼓励建设专业类创新载体,对于新认定的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专业类众创空间给予更高的资金奖励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两个单独的政策文件整合为一个政策文件《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二是在认定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专业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的认定(备案)条件,同时在众创空间的备案条件中新增了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的要求

三是统一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程序、评优占比和资金支持金额,并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绩效考核评价为良好的众创空间奖励由10万提高到15万,评为优秀的由20万提高到30万;

四是优化了管理:1、新增了对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一命名方式的要求。2、新增了定期报送年度运营发展情况及数据的要求。3、明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一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得再次申报低级别的孵化器、众创空间。4、改变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方式,不再采用“就高不就低”的补差方式。

四、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为829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包括5条。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背景,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以及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组织申报、审查、日常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初价及择优推荐复评等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部分共包括4条。该部分主要包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孵化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6个方面:一是具有独立的运营主体,二是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三是具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四是具备一定的孵化资金,五是具备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六是达到一定数量的毕业企业。

专业类孵化器认定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2个方面:一是具备一定比例的同一领域在孵企业,二是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部分共包括3条。该部分包括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业类众创空间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包括6个方面:一是具有独立的运营主体,二是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三是具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四是具备一定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五是每年度达到一定数量的新注册企业,六是开展一定数量的创业活动。

专业类众创空间备案孵化器认定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4个方面:一是依托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牵头建设,二是具备一定比例的同一领域在孵企业和团队,三是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四是具有开放式平台。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部分共包括4条。该部分包括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的申报与管理的程序、申报所需材料、具体流程和详细要求。

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程序共包括4个步骤:一是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备案通知,企业进入申报系统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二是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三是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进行评审(复审);四是根据综合评审(复审)结果,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绩效考核评价部分共包括5条。主要包括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程序、考核指标和具体流程。

2年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单位总数的20%;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评价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的建议。

第六章,补助和奖励部分共包括4条。该部分包括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助和奖励金额。

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综合类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类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综合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专业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绩效考核评价评为优秀、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次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责任追究部分共1条。该部分明确了对在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运营机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在绩效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并且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部分共3条。该部分规定了《管理办法》解释权、有效性及执行时间等。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江西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南昌市科技局、南昌市财政局于2018年联合印发了《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洪科字〔2018113)、《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洪科字〔2018114)。目前,我市共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35家,众创空间100家。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规范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对《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洪科字〔2018113)、《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洪科字〔2018114)进行了修订,并将两个管理办法整合为《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21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原则 

(一)注重上下对应。切实落实好科技部、江西省科技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备案及资助政策,从功能定位、主旨目标、认定条件等方面与国家、省及相关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对应关系。

(二)注重差异化定位。通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成效以及财政资金资助强度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的政策细化,明确了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引导两类项目实行互补式定位和发展,形成全过程、全要素、差异化服务的创业孵化链条。  

(三)注重专业化发展。新增了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的认定(备案)条件,支持和鼓励建设专业类创新载体,对于新认定的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专业类众创空间给予更高的资金奖励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原来的《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两个单独的政策文件整合为一个政策文件《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二是在认定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专业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的认定(备案)条件,同时在众创空间的备案条件中新增了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的要求

三是统一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程序、评优占比和资金支持金额,并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绩效考核评价为良好的众创空间奖励由10万提高到15万,评为优秀的由20万提高到30万;

四是优化了管理:1、新增了对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一命名方式的要求。2、新增了定期报送年度运营发展情况及数据的要求。3、明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一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得再次申报低级别的孵化器、众创空间。4、改变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奖励方式,不再采用“就高不就低”的补差方式。

四、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为829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包括5条。该部分主要阐述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背景,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定义,以及职责分工。

明确了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组织申报、审查、日常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初价及择优推荐复评等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部分共包括4条。该部分主要包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孵化器认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6个方面:一是具有独立的运营主体,二是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三是具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四是具备一定的孵化资金,五是具备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六是达到一定数量的毕业企业。

专业类孵化器认定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2个方面:一是具备一定比例的同一领域在孵企业,二是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部分共包括3条。该部分包括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专业类众创空间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包括6个方面:一是具有独立的运营主体,二是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三是具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四是具备一定的入驻企业和团队,五是每年度达到一定数量的新注册企业,六是开展一定数量的创业活动。

专业类众创空间备案孵化器认定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4个方面:一是依托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牵头建设,二是具备一定比例的同一领域在孵企业和团队,三是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四是具有开放式平台。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部分共包括4条。该部分包括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的申报与管理的程序、申报所需材料、具体流程和详细要求。

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程序共包括4个步骤:一是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备案通知,企业进入申报系统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二是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三是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进行评审(复审);四是根据综合评审(复审)结果,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绩效考核评价部分共包括5条。主要包括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程序、考核指标和具体流程。

2年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单位总数的20%;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评价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的建议。

第六章,补助和奖励部分共包括4条。该部分包括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助和奖励金额。

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综合类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类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综合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专业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绩效考核评价评为优秀、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次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责任追究部分共1条。该部分明确了对在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运营机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在绩效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并且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部分共3条。该部分规定了《管理办法》解释权、有效性及执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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