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科字〔2018〕64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7〕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的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星创天地”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南昌市“星创天地”的评定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涉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主体,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发展路径。
第四条 南昌市“星创天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创业创新要素聚集程度及服务支持农村创业能力,将“星创天地”分为试点和示范单位两个类别。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星创天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业务指导和服务,并组织评定和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星创天地”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星创天地”试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社会组织,具备良好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2.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和适用创新技术成果。实施单位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我市农业主导产业或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或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成果包”、“产品成果包”。
3.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基础。有300亩以上的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和(或)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100平方米开放式办公场所、公共交流与培训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对创业者进行培训或供创业者使用。
4.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常态化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不少于5人,能解决涉及技术、管理、财务、金融、市场营销、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实际问题。有财务管理、日常服务等相应规章制度。
5.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已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当年新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不少于2家。
6.具有良好的行业资源和全要数融合。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8场次以上。
第七条 申报“星创天地”示范单位,除具备试点单位的第1、2条款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500亩的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和(或)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开放式办公场所、公共交流与培训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
2. 具有线上服务平台。有10名以上副高以上学历,经验丰富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线上技术咨询、创新产品展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知识产权服务等创新创业培训服务等。
3.入驻的创客不少于20人,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家,当年新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不少于3家,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4.具有良好的行业资源和全要数融合。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10场次以上,设立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入驻专业投融资机构不少于3家,每年通过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多种方式,实现融资1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南昌市“星创天地”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星创天地”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网上注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南昌市“星创天地”申报书;
2.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驻或毕业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名单及相关协议(证明材料);
4.管理团队(工作人员及创业导师)名单;
5.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证明材料;
7.未来三年发展方向及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
(二)县区推荐。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审核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
(四)评定。对通过评审的“星创天地”,由市科技局下发“星创天地”评定通知,并颁发牌匾。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南昌市“星创天地”实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市级“星创天地”年度总结报告,经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主要内容包括“星创天地”的试点、示范建设的总体进展情况,服务创新创业、培育初创企业、孵化毕业企业、资金对接等数据统计和工作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第十条 市级“星创天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市级“星创天地”试点、示范单位的评价指标,对评定满2年的“星创天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评估优秀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市级“星创天地”总数的20%。
对于评估优秀和达标的市级“星创天地”,继续保留市级“星创天地”试点或者示范单位资格;对评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仍不达标的,则取消“星创天地”试点或者示范的资格,收回牌匾。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评定补助标准
对新评定的市级“星创天地”按级别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试点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示范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评估奖励标准
对满2年进行了绩效评估的,评为优秀试点或者示范的“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运行奖励。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支持
对于评为优秀市级“星创天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 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