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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科规字〔2018〕8号)
发布日期: 2018-11-02  访问量: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洪科规字〔20188

 


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

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根据《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南昌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的要求,现印发《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111


 

附件

 

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根据《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南昌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要求,设立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洪城科贷补偿金)。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业务。通过与省科贷通、担保机构合作模式,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对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科贷补偿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纳入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首期金额1000万元,以后每年度新增500-1000万元,至2020年达到3000万元以上规模。若发生风险损失,则在下一年的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足,滚存使用。

第五条  设立洪城科贷补偿金账户,存入合作银行的科贷补偿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孳息收益,专款专用,利息滚存计入洪城科贷通账户。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额度

第六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支持对象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无安全、质量、环保、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七条  单个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发放贷款,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担保机构按不超过1.5%收取保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洪城科贷通采取与省科贷通、担保机构合作两种模式运作。

(一)与省科贷通合作模式。由省科技厅和市级财政按11出资比例分别设立科贷补偿金帐户,引导合作银行按不低于省市科贷补偿金总额6倍的放款额度,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与担保机构合作模式。在建立科贷补偿金基础上,担保机构参与担保责任,引导合作银行按不低于6倍的放款额度,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第十条  企业申请程序:

1、市科技金融中心负责受理洪城科贷补偿金贷款企业申报,初审后提出入围企业建议名单报市科技局审定后列入备案。

2、市科技金融中心将备案的企业名单通知合作银行,推荐省科贷补偿金的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审定备案。

3、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备案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最终审核,由合作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后需向市科技金融中心提供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科贷补偿金备案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复印件);

4)保证合同(复印件);

5)抵押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科技金融中心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洪城科贷补偿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恶化或其它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省科投公司、市科技金融中心,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终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省科投公司、市科技金融中心审核后暂由省、市科贷补偿金各代偿50%,代偿资金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的资金余额为限。担保机构参与的由担保机构全额代偿

第十四条  已由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会同市科技金融中心依法进行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按比例返还省、市科贷补偿金账户。由担保机构代偿的贷款本金,由担保机构依法追偿,追索回的资金归还担保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依法追偿过程中最终发生的损失申请补偿的程序:

1)由银行或担保公司向市科技金融中心提出申请;

2)市科技金融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3)市科技局召开会议审定,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科技局下达准予补偿的文件通知;

5)市科技金融中心按规定从资金池拨付补偿资金。

银行或担保公司申请补偿申报的资料包括:

1)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市科技金融中心对贷款损失补偿的审核意见;

3)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4)其它必要的补充资料。

需要省科贷补偿金补偿贷款损失的,按省科贷补偿金的有关规定向省科投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用于清收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按风险共担的原则,由科贷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以下比例分担风险损失,实行账销案存。

(一)与省科贷通合作模式。省、市科贷补偿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各为40%,银行分担的贷款损失比例为20%

(二)与担保机构合作模式。科贷补偿金分担的贷款损失比例为40%(其中与省科贷通合作模式,省、市科贷补偿金分担的贷款损失比例各为20%),担保机构分担的贷款损失比例为40%,银行分担的贷款损失比例为20%

第十七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专户资金的余额为限,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贷款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按期还款付息。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九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对造假和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类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未履行协议及时依法对企业和连带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的,市科技局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撤回洪城科贷补偿金账户资金。

第二十一条  洪城科贷补偿金操作中出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金融中心按规定支付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补偿后,进行相应的财务核销处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是洪城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职责:

1、负责科贷补偿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的征集;

2、审定入围洪城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并备案;

3、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贷补偿金备案企业名单;

4、负责审核科贷补偿金的支出使用、工作考核和损失核销。

(二)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科贷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会同市科技局对科贷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三)市金融办职责:

1、负责洪城科贷通工作业务指导;

2、对参与科贷通业务的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参与科贷风险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金融中心、市科技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洪城科贷补偿金的管理和“科贷通”业务实施。

(一)市科技金融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洪城科贷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负责“科贷通”业务的风险防控;

2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3、提出科贷补偿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绩效考核;

4、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会同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对科贷补偿金贷款企业进行跟踪指导,负责办理科贷补偿金代偿、补偿、损失核销等具体事项。

(二)市科投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1、在合作银行设立科贷通资金账户;

2、负责科贷通账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并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对担保企业贷款承担风险代偿和补偿责任,并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洪城科贷通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科技局在科技发展专项管理费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洪城科贷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洪科字[2017]184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