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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8  访问量:

洪科规字〔20186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促进我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现将《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南昌市财政局

2018917



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和《南昌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洪府厅发〔2016120号)的要求,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补助资金,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科技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保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科技保险资金的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提出科技保险补助资金安排。

第五条市科技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负责科技保险补助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科技保险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

其它申请科技保险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的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南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

2、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营业务,其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服务的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成果、认定的重点新产品)、授权转让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等;

4、有技术研发活动,每年用于研发投入的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含)以上。

第七条科技保险资金补助的投保险种必须是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险种。

1、企业财险类:高新科技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财产综合险、高新技术财产一切险、物流货物保险、专利执行保险。

2、责任保险类: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类:高新技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

4、人身险类:高新技术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5、其它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新增险种。

第三章补助方式和比例

第八条科技保险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的保费按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采用一次性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给予补贴。

第九条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后,按规定流程申请补助。

第十条对参加科技保险的投保单位,投保企业财险类和责任保险类险种,按其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类险种,按其实际保费的40%给予补助;投保人身险类险种,按其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为增强科技保险资金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科技保险投保合同后,在2个月内报委托管理科技保险业务的第三方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申报单位的科技保险投保备案数额,提出下一年度科技保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的第三方公司每年一季度受理投保单位申报上一年度科技保险补助,企业根据市科技局的申报指南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委托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在申报时间截止后1个月内完成对科技保险补助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委托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将投保单位申请科技保险资金补助的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会议审定,最终确定补助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印发下达资金安排文件,由市财政局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七条承办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纪公司应与市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在防灾防损、风险顾问、理赔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售后服务。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按要求报送委托管理的第三方公司备案,第三方公司汇总后呈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对已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求退保的,应首先征得市科技局书面同意,并将相应补助资金退还财政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未经市科技局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擅自给予企业退保的,相应补助资金由保险公司负责偿还。

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视情采取企业信用降级、企业及企业法人、主要股东控股的关联企业五年内终止申报科技政策资金支持等惩罚,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洪财企〔20106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