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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26  访问量:

洪科规字〔2019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医疗卫生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975



南昌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昌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管理,提高医疗卫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医学研究科技水平,促进健康南昌建设。依据《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3号),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在每年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资金。

第三条市医疗卫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采取事前补助、事中监管、事后验收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项目申报对象

南昌市财政征管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有独立法人资格涉及医疗卫生技术的事业、企业单位(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中为红色警示类别的企业,不在申报对象范围)

第五条项目申报类型

项目申报类型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旨在鼓励引导科技人员在相关领域探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人才培养。重点项目旨在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对医疗卫生领域重要关键技术难题进行攻关或者联合攻关,提升医学研究科技水平。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一般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符合国家、省、市医疗卫生技术和产业政策,且符合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2.项目属于本行业或本地区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好、社会或经济效益明显的应用研究;

3.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4.申报单位需要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合理的投资结构,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项目负责人是在全市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6.项目负责人有1项及以上在研市级科研项目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已获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内容不得再重复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7.项目需与其他外单位合作的,须签署科技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二)申报重点项目除符合一般项目申报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属于本行业或本地区重大疾病的预防和临床诊治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

2.项目研究团队应建立任务分工明确、相互沟通、相互协作的长效机制;

3.项目自筹资金与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11,并提供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承诺书。

第七条项目支持额度

重点项目支持1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5万元,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支持领域和支持力度;

2.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指南)要求,通过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网上注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南昌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书》;

3.申报重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书;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项目受理。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网上申报后,经单位审核推荐、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再对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专家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依据项目评估结果和类型,高分优先安排的原则,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审定确定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经公示无异议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及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签订。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签订《南昌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按照《合同书》所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和《合同书》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与服务。

1.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等管理工作,并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考核评价;

2.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与管理,课题组要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3.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做账,并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和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任务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组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变更,确实因工作调动需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2.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3.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项目组参与者签字同意,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依据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指标,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关附件等材料。项目验收采取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的方式,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验收结题,具体按照《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4号)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无故终止或不提交验收的,市科技局将对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将该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并且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各类违法违规、涉嫌犯罪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