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科规字〔2020〕1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昌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0日
南昌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提升服务决策效能,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3号)以及《南昌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洪科字〔202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决科技创新驱动实践与决策中的重大重点课题,切实为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提供具有前瞻性、指导性、操作性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项目立项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二)项目推进坚持“谁牵头、谁把关”的原则;
(三)项目成果坚持“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
(四)项目经费坚持“分期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按类别分为定向项目和非定向项目。定向项目是指面向市属科研院所定向申报、定向实施、定向管理、定向支持的研究项目,非定向项目是指在市科技局系统内征集筛选出的研究项目。定向项目除不参加项目承担单位遴选外,其他管理事项与非定向项目一致。
项目按层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重大决策需求而确定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为解决科技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而确定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申报计划,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以及市属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均可申报项目。
第六条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处室(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统一汇总。项目汇总后,牵头单位会同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拟立项定向项目与非定向项目的建议。
第七条拟立项项目提交市科技局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遴选
第八条定向项目的承担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非定向项目每年列入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面向社会遴选承担单位。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高素质的课题研究人才与团队;
(二)项目承担团队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两年以上与项目内容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在项目研究全过程实质性担任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三)项目承担团队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市科技计划项目,当年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报该项目。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年度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承担申报材料(含相关证明材料,下同)。项目承担申报材料应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方法科学、信息真实。
第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会同申报单位对项目承担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承担单位与团队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非定向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是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第十三条经专家评审拟定的非定向项目承担单位名单须报市科技局会议确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签订《南昌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经承担单位申请并获市科技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经申报单位同意,可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将研究成果全套资料报送市科技局核审。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四)研究报告及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依据合同定期督促检查项目研究进度,牵头单位、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按照项目推进进度以召开项目实施布置会、项目推进调度会、项目验收评审会,项目成果汇报会的形式稳步推进项目实施与验收。
(一)项目实施布置会。按照合同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安排,确定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
(二)项目推进调度会。及时了解项目推进情况,协商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项目验收评审会。项目材料符合验收条件的,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四)项目成果汇报会。项目验收合格后,择时举办项目成果汇报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成效成果、特色亮点进行汇报,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总体评价。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预算并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分两次下达,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5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经费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和无异议的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或市本级预算单位。
重点项目支持经费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一般项目支持经费控制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鼓励项目承办单位给予配套支持。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劳务费、材料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咨询费、绩效支出等。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定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属市科技局所有。定向项目研究成果由申报(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共同拥有。项目承担单位与个人未经市科技局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项目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科技局许可,不得公开对外发表、出版和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以及应用、获奖等成果,需注明南昌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支付的项目经费:
(一)项目不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以及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质量低劣的;
(三)项目研究成果存在抄袭、数据失真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未经市科技局许可,擅自使用项目研究成果的;
(五)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