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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26  访问量:

洪科规字〔2022〕1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2日

附件:《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940号)《南昌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洪科字〔202052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以及旨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监理、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公正、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基本原则,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和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按财政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类项目和后补助类项目,前补助类项目主要是指经单位申报并通过竞争性选拔立项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后补助类项目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政策性奖励后补助项目。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七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重大专项、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平台计划、科技人才计划四大类计划进行分类支持。

(一)科技重大专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支持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揭榜挂帅”制项目,以及按照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要求,需要配套资助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获得立项的项目。

(二)创新引导计划。支持高新技术、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等领域技术攻关、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等一般科技计划项目;引导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落实各类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支持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三)创新平台计划。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检验检测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各类平台载体建设。

(四)科技人才计划。支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双百计划”、“洪城计划”、外国专家“滕王阁友谊奖”评选、“十大青年科技英才”推荐认定、科技特派员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各方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

第九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计划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库,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实现系统化管理;

(八)加强对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考核等;

(九)协调处理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的科技主管部门,职责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推荐;

(三)负责审查辖区立项的项目任务合同书、验收材料等,及时协调拨付项目专项资金

(四)负责督导辖区项目实施,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完善,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提出下一步项目实施意见,上报市科技局审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配合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南昌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职责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三)做好项目实施配套条件保障,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科技报告,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接受市县两级科技、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开展项目现场考察、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实施管理项目并规范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伦理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工作责任心,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

(二)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及时提出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完成项目各项目标任务,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推荐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主动配合项目执行的调整、终止、撤销等事项

(四)按要求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管理的相关单位或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和过程管理。职责包括:

(一)按时、保质完成委托项目的科技管理事务性工作,如项目的申报、核查、评审论证、监理督导、项目验收(结题)、统计、档案管理等;

(二)及时、客观地向市科技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在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评审咨询专家是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论证或咨询活动的专家,职责包括:

(一)遵守职业道德,在参加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咨询活动过程中,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

(二)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己、直系亲属、好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项目的评审论证活动,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与项目评审论证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对外泄露与项目有关的任何秘密。

(四)严守廉洁纪律,主动接受科技监督部门的监督,严禁接受项目申报单位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输送。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会议审定、公示、行文下达等。

第十六条指南编制。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重点工作,结合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需明确项目类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支持方式、强度和重点支持领域等。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登录南昌市科技局官网,进入“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为南昌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年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此外,涉及军民融合的单位、与南昌市企业有产学研活动的非市属驻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申报研发平台项目;

2.应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具有一定的人才和技术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3.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存在实施周期已过尚未验收或结题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4.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能为零;

5.项目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6.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合理的投资结构;

2.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具体条件;

3.同一项目(含变换名称但实施内容基本相同的)不得向多个计划类别重复申报获取财政资金资助;

4.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不超过60周岁(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除外);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项目主要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审核程序。

1.县区审核推荐。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网上在线审核推荐。

2.科室审核受理。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在线审核受理。受理后,对前补助类项目提出拟推荐进入专家评审项目名单,对后补助类项目提出拟给予补助项目名单,并提交市科技局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项目评审。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形式主要包括材料评审、答辩评审、专家论证、科室复核和会议核实等。材料评审、答辩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按要求出具评审意见。科技重大项目采取材料评审、答辩评审,其他项目采取材料评审;“揭榜挂帅”和“一事一议”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除外)采取专家论证。科技创新后补助奖励项目均采取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管理科室复核方式,对申报单位获得的证书、批文、资质等政策兑现补助依据的证明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必要的情况可采取现场复核);科技保险专项由市科技局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集中对材料进行会议核实。所有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一)材料评审工作流程

1.评审方式。材料评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选择本地专家评审、异地专家评审、本地及异地专家共同评审的方式。

2.项目分组。对通过审核受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根据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进行专业分组,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制定相应的评审指标体系。

3.专家抽选。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专业分组情况和评审需求,选取5-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同一单位只能聘请1名专家,同一系统(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

4.专家评审打分。在项目管理系统设置评审专家帐户及密码。评审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独立审查项目,出具详实的专家评审意见,包括是否推荐的意见,对不推荐立项项目,必须给出不推荐的详细理由。材料评审采取计分制,满分为100分。

5.评审结果运用。材料评审结果包含综合评分和专家推荐率,其中综合评分为专家组成员平均分,推荐率为项目的推荐专家数占参评专家数的比率。综合评分低于60分和推荐率低于60%的项目不得立项或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二)答辩评审工作流程

1.选取入围项目。市科技局按照年度拟立项数与答辩评审项目数12比例,根据各专业组项目综合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进入答辩评审项目。如符合条件的入围答辩评审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的2倍,则可直接进入答辩评审。

2.抽选评审专家。市科技局根据入围答辩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选取5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共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推选1名组长,主持本组项目答辩评审工作。同一单位只能聘请1名专家,同一系统(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

3.项目答辩评审。答辩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和专家组评议三个环节。评审专家通过认真审阅项目申报资料,听取团队陈述,按照项目答辩评审指标体系量化独立打分,汇总计算项目最终得分。

4.评审结果运用。答辩评审结果包含综合评分和专家推荐率,其中综合评分为专家组成员平均分,推荐率为项目的推荐专家数占参评专家数的比率。综合评分低于60分和推荐率低于60%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工作流程

1.确定论证项目。“揭榜挂帅”和“一事一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除外)的前补助类项目均纳入专家论证范围。

2.抽选论证专家。市科技局根据需要论证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选取9名同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主持项目论证工作。专家组由本地、异地专家组成,同一单位只能聘请1名专家,同一系统(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

3.出具论证意见。参加论证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资料,听取团队陈述,提出质询,经专家组讨论后,形成论证意见,并对项目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定。市科技局业务归口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实地核查的项目可综合实地核查情况)或科室复核、会议核实情况提出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接受各方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市科技局调查核实,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项目下达。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科技局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对市科技重大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提出立项计划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无不同意见则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科技局下达年度科技重大项目立项计划。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前补助类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推荐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立项计划,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财政专项经费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对市科技计划前补助类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具体按照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对后补助类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 但获补助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条款约定,切实履行好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目标任务。项目推荐单位按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对市科技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中期监理,中期监理由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中期监理结果没有达到合同书约定的阶段目标任务的,责成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拒不整改或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经费,停止拨付后期项目经费,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列入市科研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变更调整。项目变更调整分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两种。项目合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目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的前提下,按程序对合同内容申请变更。

1.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对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变更。重大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2.一般变更。包括项目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等的变更。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终止结题。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一)主动终止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和项目终止结题材料,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终止结题。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不必要再继续的;

3.项目负责人出现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其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形。

(二)被动终止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

1.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2.项目逾期(含延期),经催促仍拒不申请进行项目验收的;

3.在项目监理、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4. 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吊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5.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6.符合主动终止结题规定,应主动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对于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及时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项目终止结题建议报请市科技局会议审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经专家评估确认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计划前补助类项目到期需验收,以《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通信评审(函审)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以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的状态显示已受理为准)。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到期时间以批准文件为准。项目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如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内未能完成项目任务,且3个月内不能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实施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经局业务主管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未获批准的,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仅能1次,重大项目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他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种。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全部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技术、财务等定量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到70%及以上的;

2.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技术、财务等定量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70%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项目管理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验收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对财政结余资金进行处置: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经专家评估确认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局会议审议后,将项目验收结果在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及验收证书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立项公示、验收公示等管理信息均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项目管理各个环节的信息可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查询。

第四十条 市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立项、资金分配、项目验收、异议处理等环节,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以及服务机构中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关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在进行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监理督导等专家咨询活动中,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的技术开发、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中期评估和验收的材料。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

(一)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实现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覆盖。

(二)市科技局建立市级科研失信名单管理库,对实施或参与市级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践行承诺、履行约定职责、恪守科技道德、遵守法规准则的行为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加强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

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实行应急反应绿色通道机制。

(一)对应急科技重大需求,市科技局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支持的“一事一议”重点科技创新工作或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市科技局会议研究,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项目管理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市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专业服务机构需严格遵守相关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科研失信、违规违纪等行为,市科技局严格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其他科研管理制度的衔接,对项目执行情况好、成效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科技计划体系中各类项目的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类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212日起施行,原《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洪科规字〔20183)和《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办法》(洪科规字〔20185)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2022年之前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