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执法制度的通知

访问量:

洪科字〔2017124

 

 

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等执法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南昌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南昌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17818


 

附件1

 

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执法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洪府法字〔20162号)的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执法公示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四)双随机抽查事项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五)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执法公示方式:行政处罚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检查通过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公示。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南昌市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8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卷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文字记录应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时应采用黑色水性笔进行书写,书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指定专人负责存储、保管、上传和检索等工作,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南昌市科技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南昌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为局系统法制审核的承办处室,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办理工作。一般决定由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报局法规处法制审核办理,未经法规处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许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载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 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行政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二)局政策法规处根据行政执法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三)行政执法单位收到审核部门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的,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