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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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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科字〔2020238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和《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我科制定了《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0123



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西省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南昌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研诚信建设是指南昌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实施或参与市级科技活动中责任主体践行承诺、履行约定职责、恪守科技道德、遵守法规准则的行为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对相应责任主体进行管理与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活动,包括市科技局管理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咨询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认定或备案、科技奖励、县区评比、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科技活动的申报人、承担人、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管理受托机构、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局科技评价和监督科牵头组织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各主管科室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局主管科室依职责对科技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信用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局科技评价和监督科对科技信用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上报局会议审定。科技信用评价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等级定为守信:

1.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

2.根据管理规定和承诺责任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

3.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

4.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完成技术指标。

第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申报人、承担人等一般失信行为

1.未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未按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两次及以上。

2.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

(二)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一般失信行为

1.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的行为。

2.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3.评审咨询意见明显有违认知或出现严重偏差3次及以上。

(三)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一般失信行为

1.未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发现本单位科技人员在科研领域的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

3.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发现本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3.其他科技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申报人、承担人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的申报或承担资格。

2.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中的主要考核指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造假,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损失。

3.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

4.违反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转移、挪用、贪污、套取、私分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7.对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出具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二)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严重失信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

2.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咨询评审评估意见。

(三)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严重失信行为

1.拒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管理失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在科技活动中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并造成恶劣影响。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套取财政科研经费。

5.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退回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2.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结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同一责任主体在一个自然年内产生两次及以上第八条所列的一般失信行为,界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各业务主管科室依职能对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局科技评价监督科汇总市本级失信行为报局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将失信记录上传南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按上级授权进行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科研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各责任主体初始科研信用等级为A级。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的降一级,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的降两级。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在认定失信行为前应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相关责任主体的陈诉和申辩意见,相关责任主体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公布和约束。

第四章 信用处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在科技活动中,对三年以上信用评级为A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所申请事项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简便程序或绿色通道办理;在诚信承诺下,可以允许“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对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其列入市科研失信人员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一)对科研信用评级为B级的,作如下处理。

1、约谈。

2、警示或预警。

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4、责令期限整改。

5、在企业完成整改之前,不予受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提交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等。

(二)对科研信用评级为C级的,作如下处理。

1、撤销其获得的正在评审或执行中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门授予的称号、荣誉等。

2、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3、3年内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其他科技专项资格。3年内取消其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工作的资格。

4、对科研严重失信两次以上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失信记录的消除

第十七条被列入市科研失信名单的责任主体可通过纠错整改、履行义务、弥补损失等途径修复信用。

第十八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申请人,其失信行为已进行了修正或完全整改,且自纠正整改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消除失信记录。失信行为为B级的申请人,其失信行为已进行纠正或完全整改,并自纠正整改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应消除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责任主体,可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在接到修复申请起30日内作出是否消除失信记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消除失信记录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三)已履行相关处罚的材料,和具备失信记录消除条件的佐证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四)信用消除承诺书。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凡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及专项的管理和实施前,都须作出诚信承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市科技局科研失信行为的实名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单位对涉事对象及行为开展公平公正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市科技局。被投诉、举报的对象为单位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展开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据调查报告记录失信行为和评定信用等级,并向被处理责任主体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人送达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相关责任主体对认定的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失信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满并获同意修复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及时对其信用记录升级或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五条失信记录由市科技局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使用,市科技局要严格信用信息发布、查询、获取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省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委托市科技局代管的项目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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