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水平,加强和规范江西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方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思想:围绕国家、江西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以服务江西省实体经济为宗旨,以江西省高等学校为依托,充分发挥江西省高校人才、科技、学科等综合优势,结合社会行业产业优势资源,通过高水平平台大学科技园建设,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条 江西省科技厅和江西省教育厅是大学科技园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学科技园的考核及认定、宏观管理与指导;各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指导和协调大学科技园开展工作;依托高校负责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设经费,制订发展规划;大学科技园采取主任负责制,负责园区建设与发展、管理与运行。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是我省开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的主要职能是:
1、促进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
3、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4、为广大科技人员、中小型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5、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其中包括现代信息系统建设、投融资支撑系统建设、大学生“双实双业”(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基地建设等,为园区企业、广大师生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大学科技园应当具备完整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依托高校应当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教学与科研优质资源均应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和共享。
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0%以上,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
4.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5. 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能够得到园区所在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
6.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7.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园区及区内企业的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齐全、翔实可信。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区内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或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企业性质符合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
2、属新注册或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的企业;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3、区内企业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单一企业租用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4、企业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进行申报,提交《江西省大学科技园申报书》(见附件)一式五份。
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进行。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聘请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共同批准和认定大学科技园。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应当建立健全内设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可以根据园区规模和实际需要成立“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股份公司、咨询公司等,加强园区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以根据业务运行设立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易平台、科技项目中试平台、大学生创业实训平台、技术竞技平台、就业仿真演练平台等,拓展园区的功能区域;鼓励大学科技园加强与省内外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之间的合作、交流,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采取动态管理办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每2年对大学科技园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达不到条件的则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不再列为省级大学科技园。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3月1日前各大学科技园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数据)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市科技局、教育局。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优先支持大学科技园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通过大学科技园推荐和申报的各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培育区内在孵企业;为新认定的大学科技园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依托高校、地方各级政府和产业园区,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其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应将投融资、税收、人才、工商管理等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及园内企业。
第十六条 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应当在园区内建设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鼓励大学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大学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创业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进入园区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工作,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提纲
《江西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提纲
1.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内容、与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协调性、与依托大学发展规划的协调性。
2.创新创业环境: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环境以及创业孵化体系、技术转移体系、投融资体系等软件环境。
3.科技园发展绩效情况:包括园区内各类企业情况、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企业成长和风险投资情况以及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情况,成果转化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对依托大学、区域发展的贡献、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情况等,并提供若干个典型的孵化企业、技术转移或风险投资的案例。
4.科技园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包括对推动科技园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资源开放程度、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等。
6.地方政府及依托产业园区的支持情况:包括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等。
7.建设特色和创新点: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积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