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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9  访问量:

赣财经[2018]12号

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技厅

                                                2018年3月22日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 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省创新基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省科贷通贷款贴息、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等。

(一)省科贷补偿金。设立省科贷补偿金风险补偿资金池,开展省科贷通业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贷款,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其快速成长。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省市(县)联动、科技金融结合、风险分担”的原则。

(二)省科贷通贷款贴息。对获得省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考核其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情况,给予1%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省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进一步推动我省创新型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创新引领在培育新经济增强新动能中的显著作用。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设区市或县(市)参加省科贷通的申请以及与合作银行签订的《江西省科贷通三方业务合作协议》拟定年度省科贷补偿金的安排计划。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设区市或县(市)科技局对科贷通贷款企业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拟定年度“省科贷通”贴息安排计划。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发布指南组织省科技“小巨人”培育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年度省科技“小巨人”培育支持安排计划。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或认定,省创新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提出省创新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资金安排计划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手续。省科技厅及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法规及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及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定期实地检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总结评价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省创新基金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07]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