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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25  访问量:

赣办字〔201697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30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落实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政策,优化流程,改进方式,活跃科研活动。

——坚持“放管服”相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落实,打通政策执行“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和获得感。

三、进一步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除定额补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强化绩效激励。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管理科学)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至30%。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各科研单位可自行制定办法,规定是否将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总额。(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下放差旅费管理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下放会议经费管理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公开、透明、可追溯”原则,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觉加强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应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财政厅、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南昌海关、省国家税务局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省发改委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改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二)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要加强指导,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七、创新管理服务方式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制定管理办法并指导遵照执行。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八、落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沟通反馈;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331日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统筹;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项目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指导督查。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