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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25  访问量:

赣办字〔201761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30



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精神,切实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薪酬结构

(一)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改进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二)增加科研人员科研项目激励收入。充分尊重智力劳动价值和科研规律,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突出项目激励收入与实际贡献挂钩。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法规政策,加大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股权、期权激励力度,探索赋予其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转化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办法,对横向委托项目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合同约定确定。

(四)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合法收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支持依法依规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让其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获得合法的收入回报。

二、激发知识创造价值主体活力

(五)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科研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合理确定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建立专业技术岗位动态调整机制。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经费的统筹使用权。

(六)赋予科研机构、高校分配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考核、分配和奖励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

(七)建立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分配激励办法。引导科研机构、高校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根据自身实际依规自主确定薪酬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

(八)落实国家对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中长期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人员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校逐步实行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

三、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机制

(九)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创新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方式,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十)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十一)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其人员经费可参横向科研项目执行。

四、强化科技成果产权长期激励

(十二)成果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到科研机构、高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允许科研机构、高校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需向相关部门报批或者报备。科研机构、高校应当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

(十三)落实国家股权激励政策。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十四)完善国有企业鼓励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

五、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

(十五)完善科研人员兼职取酬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科研机构、高校应当与科研人员明确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权利和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十七)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发挥科研人员专业优势,支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支持科研人员深入基层,为脱贫攻坚提供科技服务,在基层服务满6个月的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十八)健全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激励机制。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1620号)精神,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含社会保险)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研究相应配套激励措施,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强化上下联动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干部学习和培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加速对接。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