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发政字〔2019〕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的通知》(赣发〔2017〕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要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赣按规定登记、审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规则运作,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江西,注册运营1年以上。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灵活的人事制度。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才和用才机制等。
(四)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经费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第六条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程序: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启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三)主管部门推荐。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四)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五)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按遴选细则(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意见。
(六)名单公示。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厅务会审议后,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一)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含机构代码、人员基本情况、真实性承诺)
(二)管理制度材料
1.申报单位章程;
2.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3.运行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三)运营情况材料
1.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四)研发情况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
3.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清单。
第八条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和地方政府重大投入、重点关注的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可以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满3年的新型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估合格的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支持(细则另行制定),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