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南昌市
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26  访问量:

洪科字〔2022320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昌市科技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更好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和决策水平,现将《南昌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南昌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21226

附件

南昌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和《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号)、《南昌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汇集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南昌市科技管理工作和创新活动,是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决策、项目实施、制度完善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南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科技评价与监督科牵头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南昌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具体承担专家库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专家入(库)、专家抽取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聘任

第五条为满足各类科技活动需要,入库专家包括产业技术类、战略管理类、金融经济类3种类型。

第六条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政治素养,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2.具备参加评审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在全球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在此限。

4.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相关科技咨询评审工作。

(二)专业条件

1.产业技术类专家。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后出站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作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并通过验收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主要获得者(排名前3

4)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青年人才。

5)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技术主要负责人。

6)在本产业技术领域获得过国际专利、奖项的优秀海外、境外人才。

2.战略管理类专家。主要涵盖从事规划、发展战略、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企业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的管理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类科学研究人才。

2)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3)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类高级管理人员。

4)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

5)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金融经济类专家。主要为财务审计、投资决策、风险评估领域,涵盖从事财务核算、审计的专业会计人员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分析决策的管理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2)具有会计、审计、税务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10年以上

3)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三甲医院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4)在银行、证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从事具备3年以上的创业投资、银行信贷或上市辅导工作经验,成功主导或参与2个以上投资或信贷案例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交换共享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或专家推荐和邀请入库三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市科技局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每年统一发布公开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登录南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入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推荐。

2.单位或专家推荐: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实际,可向市科技局推荐专家人选,在库专家两人以上(含)可联合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邀请入库: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防、军事保密系统的专业人才,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等,经市科技局邀请、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专家库。根据咨询评审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异地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由相关责任科室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省内外科技专家库实现共建共享,扩充和丰富专家资源。

第八条专家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出库:(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四)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五)不认真、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六)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分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条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一条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专家接受市科技局邀请参加的活动,主要包括市科技局在研究制定重大科技政策以及科技管理工作中进行的决策、咨询、论证、考核,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立项前的评审、现场考察或论证会、立项后的中期监理、中期考核、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专家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科技创新各类评审、评价、咨询、论证等活动。

(二)专家参加科技活动时,应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方的知识产权。

(四)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五)因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评审等活动。

第三章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评审评估、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一律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邀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需使用非在库专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科技活动需要,专家抽取分为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一)自动抽取。正常情况下,科技创新活动都采用自动抽取方式,其中,竞争性项目评审必须采用自动抽取方式。由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科技咨询评审专家。

(二)择优选取。因咨询评审工作需要指定专家参加的,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纪委审核同意,择优选取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专家,且数量不超过本次咨询评审专家总数的30%

第十八条根据评审方式和时间要求进行抽(选)取专家。

(一)申请。由使用科室(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在线填写并生成专家抽(选)取申请表,明确评审方式、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数量、回避要求、抽取方式等。

(二)抽(选)取。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按照专家抽(选)取申请表条件设定,以系统自动按照15的比例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候选专家。专家库专家数量、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紧急邀请专家入库。因自动抽取无法满足要求,需要人工抽取的,经使用科室(单位)、机关纪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抽取结果中对抽取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说明。如出现专家接受邀请后,因故缺席,从随机抽取的备选专家中继续选取进行替补。

(三)通知。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将随机抽取的备选专家名单线上提交机关纪委进行排序,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按照机关纪委的名单排序逐一联系专家,联系专家时应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线上确认,对不能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注明原因。

(四)过程监督。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抽取和通知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不能参加评审:

(一)与被评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与被评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与被评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通过证券市场申购为上市公司股权的除外)。

(六)被评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公正性的情形。

第二十条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要求,科技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使用科室(单位)登录系统,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评价分为优秀、好、良好、一般、较差5个等级。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经市科技局授权,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有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室(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行专家信用评级管理。系统根据前期使用评价结果对专家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评级结果较差、填写虚假信息、在科技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取消参与市科技局主持的各项科技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按规定日常管理和使用专家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正文及附件: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科字〔2022〕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