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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4  访问量: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赣科规字〔2023〕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将《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20日



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是按照《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赣科发政字〔2019〕80号)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导向。注重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聚焦能力提升,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

(二)分类评价。根据单位性质,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两类,在绩效目标、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方面按照各自类别特点进行评价。

(三)促进发展。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补齐短板,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营、科研、产出和效益等。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以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价。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于当年3月底前填写《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自评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传到指定系统。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价。专家组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人才聚集与培养、创新能力及产出、创新效益、创新平台及载体等方面进行评价,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专家独立评价打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最终成绩等级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9分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59分至50分(含50分)为限期整改;

(四)评价得分低于5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机构或机构法定代表人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机构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三)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四)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且不配合评价工作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和推广优秀机构取得的经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新型研发机构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视情况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对评价优秀的,免周期评价一次;对限期整改的,一年整改期到期未达合格水平,取消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合格的,直接取消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被取消资格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评价工作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评价职责。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申请回避。新型研发机构也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对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按规定纳入科研违规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获得财政经费后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后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