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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27  访问量:

洪科规字〔2021〕1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星创天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洪科字〔2018〕64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南昌市“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13日


南昌市“星创天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进一步规范“星创天地”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或农业社会服务机构,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和特点,构建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星创天地”,营造良好的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星创天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星创天地”。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星创天地”进行具体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的建设主体,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备案和考评工作。

第三章 评定备案

第七条市级“星创天地”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星创天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社会组织,具备良好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2. 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3. 具有一定规模的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根据所在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具有多元化的人才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管理服务人员(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5.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网上申报。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备案通知,“星创天地”建设主体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星创天地”备案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区推荐。由所在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公示。市科技局按照“星创天地”备案条件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评审得分70分以上,推荐备案,经会议研究后对外公示。

(四)评定备案。对通过评审的“星创天地”,由市科技局印发“星创天地”备案通知。备案“星创天地”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备案“星创天地”原则上不超过15个。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对备案满2年的“星创天地”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实行后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备案建设期间的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创新创业培训、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示范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8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考评优秀且排名前十位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星创天地”备案。对合格的保留备案及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考评的资格,对不合格的取消备案。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非客观原因不按时提供绩效考评材料的。

(二)在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已获得补助资金的“星创天地”,按照备案“星创天地”进行管理,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星创天地”培育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星创天地”的支持,优先开放共享科技资源或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向“星创天地”和在孵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备案“星创天地”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备案“星创天地”实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星创天地”建设单位对年度总结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备案“星创天地”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星创天地”,督促其进行整改。累计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其市级“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取消备案资格,并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洪科字〔2020〕238号)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施行,有效期4年,《南昌市“星创天地”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洪科字〔2018〕64号)同时废止。